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基金會的信息公開行為,保護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眾知情權,促進金融教育公益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會信息公開遵循真實、完整、及時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 本基金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國務院民政部門建立的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基本信息;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公開募捐情況;慈善項目有關情況;慈善信托有關情況;重大資產變動、重大投資、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關聯交易行為等情況;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 基本信息公開
第四條 本基金會公開的基本信息內容:
(一)經民政部核準的章程;
(二)理事會、秘書處、監事會成員信息;
(三)本基金會下設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項基金和其他機構的名稱、設立時間、存續情況、業務范圍或者主要職能;
(四)發起人、主要捐贈人、管理人員、被投資方以及與本基金會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以下簡稱重要關聯方);
(五)本基金會的聯系人、聯系方式,以本基金會名義開通的門戶網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
(六)本基金會的信息公開制度、項目管理制度、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
(七)按年度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從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員的報酬金額。
(八)本基金會出國(境)經費、車輛購置及運行費用、招待費用、差旅費用的標準。
第五條 本基金會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內公開。基金會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自變更后30日內予以公開。
第六條 本基金會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將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在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公開。慈善組織有業務主管單位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審計。
第三章 募捐信息公開內容
第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線下募捐活動時,應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基金會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備案的募捐方案、募捐備案編號、聯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并在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公開。合作募捐的,應當公開合作方的有關信息。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發布募捐信息。
第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定向募捐時,應當及時向捐贈人告知募捐情況、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情況。捐贈人要求將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時,應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后三個月內在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公開以下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況;
(二)已經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項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況;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計劃;
(四)對公開募捐合作方的評估和指導監督情況。
第十條 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前款第(一)、(二)項所規定的信息。
第十一條 為應對重大突發事件開展公開募捐的,在應急處置與救援階段至少每五日在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公開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況,及時公開分配、使用情況。應急處置與救援結束后,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公開募得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 主要捐贈人包括:注冊資金捐贈人;辦公場所捐贈人;年度累計捐贈額超過慈善組織年度捐贈收入百分之五或者對慈善組織年度捐贈超過人民幣五百萬元的捐贈單位、個人。
第四章 慈善項目信息公開內容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在設立慈善項目時,應當在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公開該慈善項目的名稱和內容。慈善項目終止后捐贈財產有剩余的,應當在慈善項目終止后三個月內公開剩余財產的處理情況。為慈善項目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應當公開相關募捐活動的名稱。慈善項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應當公開相關慈善信托的名稱。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應當在慈善項目結束后三個月內,在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公開慈善項目實施情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內容、實施時間、實施地域、受益人群及其確定方式、來自公開募捐和其他來源的收入、項目的支出情況和委托第三方執行慈善項目情況。慈善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
第十五條 重大慈善項目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慈善項目:
(一)當年該項目的捐贈收入占慈善組織當年捐贈總收入的五分之一以上且金額超過人民幣五十萬元的;
(二)當年該項目的支出占慈善組織當年慈善活動總支出的五分之一以上且金額超過人民幣五十萬元的;
(三)持續時間超過三年的。
第五章 資產信息公開內容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發生《章程》或者財務資產管理制度中規定的重大資產變動、重大投資、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的,應在上述情形發生后30日內,在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公開具體內容和金額。
第六章 關聯交易信息公開內容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在下列關聯交易等行為發生后三十日內,應當在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公開具體內容和金額:
(一)接受重要關聯方捐贈;
(二)對重要關聯方進行資助;
(三)與重要關聯方共同投資;
(四)委托重要關聯方開展投資活動;
(五)與重要關聯方發生交易;
(六)與重要關聯方發生其他資金往來。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民政部報送符合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有關規定的關聯方名單及關聯關系說明。
第七章 信托信息公開內容
第十九條 本基金會擔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在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作為委托人設立慈善信托的,應當自慈善信托設立后三十日內在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托名稱、受托人名稱、委托金額等情況。
第八章 其它信息公開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在慈善信息公開平臺為每年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每個公開募捐活動和慈善項目建立相對獨立的信息條目。需要對慈善信息公開平臺的信息進行更正的,應當在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填寫并公布更正說明,有獨立信息條目的在相應信息條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在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向受益人告知其資助標準、工作流程和工作規范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招募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應當在發布招募公告的同時公示與志愿服務活動有關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第九章 信息的歸集、發布、管理、歸檔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項目信息、募捐信息、活動信息、資產信息、關聯交易信息、信托信息等信息有直接負責人的,由直接負責人歸檔收集。其它無直接負責人的需公開的信息由辦公室負責采集。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擬公開信息的直接負責人對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辦公室對其他擬公開信息的真實性、完成性、及時性負責。
第十章 不得公開的信息
第二十六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不得公開。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本基金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經第八屆理事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2019年本基金會第七屆理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信息公開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